本案被告明知哥哥大腿髖關節不好,不良於行又站不穩,應對其如果出手用力過重可能會使哥哥因此而跌倒之事實有認識,惟其僅呼其一巴掌應不至於確信哥哥將因此而死亡,故其應成立過失致死罪。
北市一名平時就有酗酒惡習的男子尹德麟,今年除夕夜在內湖母親家中與家人團聚時又喝醉鬧事,不僅企圖翻桌,還動手毆打上前制止的女兒。弟弟尹林茂見哥哥太不像話與其發生口角,竟失手一巴掌將哥哥打倒在地,造成哥哥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隔天宣告不治,昨被士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據了解,當時家屬僅將死者送醫急救,未在第一時間報案。檢察官前往醫院相驗時,發覺死因有異,追問死者兩個女兒才獲知上情。
除夕夜喝醉大鬧
尹林茂(52歲)開庭時辯稱僅將哥哥推倒在沙發上,否認掌摑,後來檢察官出示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證明死者顱內出血時間與衝突時間相符,尹男才鬆口承認。
家屬向檢警表示,死者常酒後鬧事,今年二月二日晚上八時許,死者在年夜飯席間又喝到大醉,他衝到餐桌欲打翻一桌飯菜,遭自己小女兒阻止,接著他藉故要求小女兒盛飯,再將飯碗砸向電視,並回頭繼續企圖掀桌。
此時死者兩個女兒聯手上前制止,死者卻出拳毆打大女兒,尹林茂見狀一時氣憤,將哥哥推倒跌坐在沙發上。死者一面起身一面痛罵,仍作勢要動手,尹男氣不過,一巴掌將哥哥打倒在地,導致哥哥頭部撞擊地面。
依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檢方認定,尹林茂就算是盛怒下出手,力道仍嫌過大,因此其無法成立本罪。
又,尹男明知哥哥大腿髖關節不好,不良於行又站不穩,應對其如果出手用力過重可能會使哥哥因此而跌倒之事實有認識,惟其僅呼其一巴掌應不至於確信哥哥將因此而死亡,故其應成立過失致死罪,依照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規定,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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