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近期發生一起因行車糾紛演變的流血事件。根據警方初步調查,68歲李姓男子疑似持摺疊刀與35歲葉姓男子發生衝突,造成葉男手臂刀傷。葉男隨後下車反擊,導致李男倒地受傷、意識不清,雙方後續皆由救護車送醫治療。警方初步依傷害罪嫌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案件最終的法律定性,仍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與認定。
台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近期發生一起因行車糾紛演變的流血事件。根據警方初步調查,68歲李姓男子疑似持摺疊刀與35歲葉姓男子發生衝突,造成葉男手臂刀傷。葉男隨後下車反擊,導致李男倒地受傷、意識不清,雙方後續皆由救護車送醫治療。警方初步依傷害罪嫌將全案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案件最終的法律定性,仍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與認定。
(一)對方先持刀攻擊,後續反擊都能主張「正當防衛」嗎?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的核心在於防衛「現在不法之侵害」。當持刀者揮砍威脅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時,受害者為奪刀或制止攻擊而反擊,原則上存在主張正當防衛的空間。然而,正當防衛並非後續所有暴力行為的免責金牌。如果持刀者已被打倒在地、刀具掉落或客觀上已失去反抗能力(危險已解除),此時若防衛者仍持續重擊對方頭部等要害,就可能超越排除危險的必要程度。此舉在法律評價上極可能從「正當防衛」轉變為「防衛過當」,甚至在侵害完全結束後,被認定為獨立的「傷害罪」。
(二)傷害罪、重傷罪與殺人未遂的判斷界線
普通傷害罪:
若行為人僅有使人受傷的故意,造成對方身體傷害,構成《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此屬告訴乃論,需於知悉犯人起六個月內提告。
重傷罪或傷害致重傷:
若行為人具有使人器官機能嚴重減損等「重傷故意」,或雖無重傷故意但客觀上導致重傷結果,則可能涉及《刑法》第278條或第277條第2項。
殺人未遂:
被害人未死亡,不代表一定不構成殺人未遂。司法實務上,法院會綜合考量攻擊部位(是否為頭頸部等致命要害)、力道、持續時間、雙方體型差距,以及對方倒地無反抗能力後是否仍持續重擊等客觀情狀,來判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備殺人故意。
(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正當防衛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若反擊行為最終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獨立的傷害行為,先行動武的持刀方仍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等規定,請求醫療費用、工作損失或精神慰撫金。不過,因持刀方挑起致命衝突在先,法院通常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大幅減輕甚至免除防衛方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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