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時新聞網報導,屏東一名老翁於115年間過世,其配偶、長女及兩名外孫子女等4人,為了避免繼承潛在債務,共同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一起向屏東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然而,法院審查後給出了不同的結果:配偶及長女因在老翁死亡時已經取得繼承權,依法准予辦理拋棄繼承;但兩名外孫的聲明卻遭到法院駁回。法院駁回的理由在於,外孫在聲明當時,尚未證明較近親等的子女輩(即前順位繼承人)已經全部合法退出繼承。也就是說,外孫當時尚未取得繼承權,自然無權聲請拋棄。此外,遭到法院駁回的聲請人,仍須負擔本件1,500元的程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