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350萬元,家屬卻被要求簽下總額近5,000萬元本票?
115年7月中旬,屏東縣竹田鄉發生一起駭人的當舖惡煞疑似暴力討債事件。依據警方說明及媒體報導,一名46歲男子因積欠高雄某當舖約350萬元債務,該當舖謝姓業者等8名男子於7月19日深夜前往男子住處處理還款問題。
據家屬在社群平台發文求助指出,當時屋內還有一名3歲幼童,對方以人數優勢圍堵、言語恐嚇,強迫欠款人的妻子與兒女簽下8張面額各615萬元的本票(總計高達4,920萬元,遠超借款本息),並強逼簽署車輛讓渡書及強收家中黃金。此外,這群惡煞還擅自開走、騎走住處內3輛汽車、1輛小貨車及2輛機車,其中部分車輛甚至非債務人名下所有。
家屬陷入極大恐懼,於隔日報警。警方獲報後立刻展開調查,目前已將謝姓主嫌等4名涉案人員拘提到案,全案正依涉嫌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及妨害秘密等罪嫌擴大偵辦中。
(註:本案仍在偵查中,實際犯罪事實、進入住宅方式及本票簽署過程,仍應以檢警調查與法院認定為準。)
⚖️ 法律評析
重點先看:欠債必須處理,但債權人不能自己變成法院。
即使350萬元債務確實存在,債權人仍應透過催告、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等合法途徑追討。債權人絕對無權帶著一群人闖入住家、圍堵家屬、強迫簽本票或直接開走家屬的汽機車。
這類行為已嚴重踩踏法律紅線,本案至少涉及以下關鍵法律問題:
一、 多人圍堵逼簽本票,構成「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強制罪。非債務人的配偶、子女,在法律上完全沒有替債務人簽本票或讓渡車輛的義務。只要對方以人數、言語威脅(例如包圍、阻擋離開、揚言傷害),讓家屬感到恐懼而被迫簽名,即可能涉犯強制罪。
二、 強取車輛與黃金,涉嫌「恐嚇取財」甚至「強盜罪」
《刑法》第346條規定,以恐嚇使他人交付財物,構成恐嚇取財罪。本案中,債務僅約350萬元,討債集團卻逼迫簽下近5,000萬元的本票,並強行取走非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這類行為因要求金額明顯超過真實債權,實務上極容易被認定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若威脅手段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更可能升級為《刑法》第328條的強盜罪。
三、 闖進住家拒不離開,構成「侵入住宅罪」
家是保護個人安全的最後防線。依《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構成侵入住宅罪。債務人住在家裡,不代表債權人有權利直接進入屋內討債。
四、 爸爸欠債,妻子與子女原則上「不用還」
許多民眾存在「父債子還」或「夫妻財產共有」的迷思。事實上,依《民法》第1023條與第272條之精神,債務具備「相對性」,配偶與子女對各自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除非家屬是共同借款人、曾合法簽署保證契約,否則完全沒有義務拿自己的錢或車子出來還債。
五、 被逼簽的本票怎麼辦?
依《民法》第92條,因被脅迫而簽署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銷,但原則上必須在脅迫終止後1年內行使,千萬不能「放著不管」。本票具有快速強制執行的特性,若遇此情況,律師強烈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保留證據:
保存現場錄音、監視器畫面及110報案紀錄。
發函撤銷:
脫離危險後,立刻透過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表明撤銷受脅迫所簽發的本票與讓渡書。
提起訴訟與停止執行:
若對方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切勿只在書狀上寫「我是被逼的」,應立即委任律師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法聲請停止強制執行,避免名下財產遭到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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