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正式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並同步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明定新制將於總統公布後 6 個月正式施行。這項修正宣告困擾台灣社會許久、與現代核心家庭結構脫節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正式走入歷史。本文將詳述本次修法前後的法律實質內容比較,結合實務案例解析,並探討民眾在過渡期內應如何妥善規劃遺產。
立法院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正式三讀通過《民法》第1223條修正案,並同步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明定新制將於總統公布後 6 個月正式施行。這項修正宣告困擾台灣社會許久、與現代核心家庭結構脫節的「兄弟姊妹特留分」制度正式走入歷史。本文將詳述本次修法前後的法律實質內容比較,結合實務案例解析,並探討民眾在過渡期內應如何妥善規劃遺產。
一、 舊法與新法
「特留分」係指法律強制規定分配給法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比例,目的在於保護被繼承人家屬的生活保障與家族財產延續。然而,隨著少子化、單身族與頂客族(無子女夫妻)激增,舊法強制保障遠房或早已疏離的手足分配遺產,屢屢引發「生前不照顧、死後搶分錢」的倫理困境。
1. 《民法》第 1223 條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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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修正前(舊法) |
修正後(本次三讀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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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二分之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分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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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
父母: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應繼分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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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
配偶:應繼分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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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
兄弟姊妹:應繼分三分之一 |
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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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
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 |
祖父母:應繼分三分之一 (改列第四款) |
2. 為何草案中的「特別貢獻制度」未獲通過?
在修法草案研擬階段,主管機關曾提出增訂「特別貢獻分」制度,意圖規定若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財產維持、增加,或生前的長照看護有「特別貢獻」者,可於遺產中額外扣除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然而,這項看似符合社會正義的機制,在立法院朝野協商與專家公聽會中遭遇極大疑慮,最終並未納入本次三讀條文,主要原因有三:
二、 新舊法適用差異解析
為了更直觀地理解新法影響,我們以單身未婚、無子女且父母雙亡的「阿年」為例:
【案例背景】
阿年名下有一棟價值 3,000 萬元的房產。阿年生前由同居伴侶小花照顧,與多年不連絡且關係惡劣的哥哥大明互不往來。阿年立有合法遺囑:「本人過世後,所有財產全部由小花單獨繼承,不給哥哥大明任何財產。」
1. 若適用「舊法」時:
2. 若適用「生效後三讀新法」:
三、 關鍵觀念澄清與實務注意事項
若被繼承人生前完全沒有立遺囑,過世時仍須回歸《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規範。在無配偶、無子女、父母皆歿的情況下,手足依然是第三順位繼承人,照樣能按應繼分瓜分遺產。過去想要試圖規避手足特留分規定之情形,只能透過民法第1145條表示剝奪其繼承權利,惟實務上認定是否構成民法第1145條各款情形仍受到挑戰。新法生效後的重點,應是立遺囑人必須主動、「事先」立下「有效」遺囑,以排除手足繼承財產之權利。也就是,只要立下有效遺囑且遺囑內容未指定應分配給手足的情況下,等同排除手足之繼承權,連特留分都無法主張!
本次修正案明定自總統公布後滿 6 個月正式施行。關於新舊法之法律適用原則,實務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作為時之效力基準。倘被繼承人於 6 個月之緩衝期內死亡,因新法尚未生效,仍須適用舊法之規定;唯有被繼承人死亡日發生於新法施行日(含)之後,始得適用新法。須注意在未立遺囑的情況下,新法舊法適用結果均為《民法》第1138條,並無不同。
四、 律師提醒:
本次《民法》第1223條修正,充分體現了私法自治與遺囑自由的憲法精神。針對關注自身財產規劃的民眾,建議依照以下步驟辦理:
4.遺囑無效訴訟是手足未來繼承權利遭到遺囑侵害(剝奪繼承權)的攻防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