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知名主廚詹姆士於2016年籌備設立「詹醬有限公司」時,被控在股東尚未實際繳納股款的情況下,以自己及3名不知情友人的名義,將合計200萬元存入公司籌備處帳戶,作為公司資本額驗資之用。
關鍵時序如下:
2016年9月19日:將合計200萬元存入資本額帳戶,製作相關明細表,並委託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同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2016年9月20日:將帳戶內200萬元全數匯往私人帳戶。
2016年9月21日:臺北市政府核准公司設立登記。
檢方認為該筆資金僅為短暫存入以完成驗資,股東並未真正出資,依《公司法》第9條及《商業會計法》提起公訴。2026年8月20日首次開庭時,詹姆士當庭認罪,表示當年不熟悉規定,聽從建議以借款驗資後為盡快還款才匯出。辯護人則主張公司後續持續正常經營,建請從輕量刑。目前法院諭知改以簡易判決程序處理。
⚖️ 法律評析
結論先說:借款不是問題,讓資金「過水」才是問題
股東以借來的資金繳納股款並非當然違法。真正的判斷關鍵在於:該筆款項存入後,是否已實際成為公司的財產,供公司營運使用? 還是當事人一開始便安排驗資完成後立刻匯回?如果只是「借來驗資、驗完就還」,即使帳戶一度出現該筆款項,仍會被法院認定為未實際繳納股款。
1. 《公司法》第9條處罰哪三種行為?
公司負責人若有以下情形,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至250萬元罰金:
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卻以申請文件表示已經收足。(本案檢方認定之情形)
股東雖已繳納股款,公司登記後又將股款發還股東。
公司負責人任由股東將股款收回。
2. 資本額完成驗資後,是否完全不能動?
不是。 公司資本額不是永遠封存在銀行帳戶的「保證金」。公司設立後,當然可以將資金用於正常營運(如支付租金、設備、薪資等)。法律禁止的是「沒有真實商業原因的抽回股款或虛假出資」。實務調查重點包含:資金來源與流向、匯出對象、是否有發票憑證等。「驗資後很快匯出」是高度風險訊號,須結合資金用途綜合判斷。
3. 公司後來真的有營業,還會構成犯罪嗎?
仍然可能。「空殼公司」並非《公司法》第9條的法定要件。即使公司後續正常營運、有營收,僅可能成為法院量刑時的有利因素,但不能反過來消滅設立當時已經完成的「驗資不實」犯罪行為。
4. 聲稱「聽會計師建議」,可以免責嗎?
依《刑法》第16條,除非有正當理由且確實無法避免,否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責。若主張依賴專業意見,須提出具體證據(如對話紀錄、委任書面意見等),且須證明已完整告知會計師資金來源與返還安排,不能僅憑一句「聽從建議」便自動免責。
5. 為何還會涉及《商業會計法》?
辦理驗資需製作資本額變動表等會計文件。若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報不實,可能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法定最重5年徒刑)。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兩法,法院將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6. 改採簡易判決,是否表示一定會判緩刑?
不一定。 簡易判決僅代表法院認為案件適合以較簡化程序處理(刑度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徒刑、拘役或罰金),但並不保證一定給予緩刑,最終仍須依判決主文為準。
7. 為什麼十年前的事情現在還能起訴?
因為《公司法》第9條最重本刑為5年。依《刑法》第80條,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未滿10年之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此2016年的行為在2026年起訴,尚未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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