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6 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第 371 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331 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
第 306 條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
第 283 條被告到庭後,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審判長因命被告在庭,得為相當處分。…
第 281 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得由代理人到庭。…
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
第 248 條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
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