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
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
第 34 條:「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
第 298 條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第 299 條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
民事訴訟法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
第 142 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行政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第 143 條 證人受合法之通…
第 1 條 為保護刑事案件及檢肅流氓案件之證人,使其勇於出面作證,以利犯罪之偵查、審判,或流氓之認定、審理,並維護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