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331條【自訴代理人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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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331 條
    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
    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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