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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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294 條
    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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