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民法第1065條之解釋及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704號判決)
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推定為婚生子女者,於未經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依同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一定之期間內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推翻前,既非「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之為認領或經撫育視為認領,而生法律上之父子關係。
本案例涉及公司負責人將簽名、用印及接洽事務等公司一切事務之代理權授予他人,就其內部授與簽發票據代理權,是否成立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