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舉證責任之分配。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76號判決)
關於舉證責任之分配情形繁雜,僅設原則性規定,未能解決一切舉證責任之分配問題,尤以關於公害事件、交通事件、商品製作人責任、醫療糾紛等事件之處理,如嚴守原來概括規定之原則,雖免產生不公平之結果,使被害人無從獲得應有之救濟,有違正義原則,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林娥香在被麻醉及手術過程中,全程均在被上訴人醫護人員之照護中,竟成植物人狀態,倘無此醫療過程之記錄,或被上訴人雖以取得此項記錄,而必欲令其負舉證責任是否有違公平原則,非無斟酌之餘地。
本案例為公有土地租用契約之承租人(某私立學校),於取得土地占有後,未請求出租人(即雲林縣土庫鎮公所)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亦未申請建造執照,即在土地上興建校舍,多年後,承租人有意拆除該建築物,另行新建校舍,乃請求出租人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以便申請建造執照,卻遭出租人以承租人多年前即應請求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而未請求,其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加以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