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駕車檢測是否指該看酒測值?

  個人酒精耐受度不同,如果單純酒駕被測出呼氣0.55毫克,或是「推算」超過0.55毫克,就以公共危險判刑,恐有爭議,法官還要以被告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為判刑要件。車禍事件頻傳,是「意外」還是「酒駕」引起,應該有更多佐證。


  嚴格取締酒駕,大家都舉雙手贊成,但法律上該是意外事件就是意外,不能因一方有喝酒,就全部歸咎酒駕。刑法規定是「不能安全駕駛」,但條文中並沒有規定超過0.55毫克就要判刑,光是數據還不能判刑。


  國內部分法官出現一些爭議判決,例如台北市陳姓男子酒測0.94毫克,法官判無罪,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只能證明陳某有喝酒有駕車,但無法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台中地院也曾判決某男子酒測0.74毫克無罪,理由一樣,光提出酒測數據,與被告能否安全駕駛無關。


  有法官指出,法務部函文規定0.55毫克是移送標準,就像賄選30元可發動偵查,其中30元及0.55毫克只是客觀門檻,與罪行還有一段距離,檢察官還要找出被告不能安全駕駛的佐證。


  德、美等國除了有0.55毫克的規定,還有其他客觀的證據,如駕駛蛇行、無法走一直線、無法畫圓圈、語無倫次等等,數據只是參考。


  烏日鄉王姓女子,呼氣酒測值0.35毫克,酒駕又肇事,被移送法辦是正常。但檢察官應深究肇事主因是意外,還是因王女酒駕導致「不能安全駕駛」,這是兩回事,所觸犯的法條也不同。檢察官專注在數據,推算她3小時前的酒測值0.53毫克,如此的偵辦方向恐有爭議之處。

自由時報/不能安全駕駛 酒測值非唯一判準 記者楊政郡/特稿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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