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交保

遭羈押後,何種情況下,被告得回復人身自由:
偵查中或審判中的被告經法院羈押後,可以透過「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
」回復自由。
 
(一)「撤銷羈押」的情況有下列6種,在符合其一的情形時,被告或
辯護人得聲請撤銷羈押:
 
a.羈押原因消滅時,例如依事實審酌後認為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性,
或是沒有再犯放火罪、竊盜罪等反覆性犯罪的可能。
b.押期超過刑期時:上訴時,被告羈押期間已經超過原審判決的刑期,應釋
放被告;但若是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時,例如認為刑期太輕而上訴,
法院得定一定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
c.羈押期滿,檢察官或法官未合法延長羈押。
d.羈押期滿檢察官未起訴或法院未裁判,應將被告釋放。
e.羈押之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f.被告經判決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判決。
 
(二)「停止羈押」是指仍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檢察官、被告或辯
護人得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押,這是刑事實務上最常使用的方法,透過提出一
定金額的保證金並限制被告住居所,使被告不用繼續押在看守所,且若被告
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公然侮辱、
誹謗、毀損、收受贓物、詐害債權罪等,或是罹患疾病必須保外就醫,或是
懷胎婦女,有這些情形並聲請停押時,法官應准許交保停押。→「再執行羈押」,如果停止羈押後,被告有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違背限制住居或
疾病已治療完成等情形時,法院應命再執行羈押。
 
※停止羈押的聲請方式,以及辦理交保的流程:
1.聲請具保停押:可由檢察官、被告本人、辯護人及被告的親屬,在被告遭
羈押後隨時提出聲請,得以書狀或在檢察官偵訊時當庭得以言詞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
 
2.交保流程:
「諭知具保」:法官當庭准予被告交保後,書記官會將保證書交給被告,並
將被告帶到法警室辦理交保登記→
「被告覓保」:電話通知親友後,等候親友來繳納保證金、辦理交保。交保
方式又分為人保和現金保,實務普遍以現金保處理→
「釋放/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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