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概念─羈押

羈押是指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於檢察官或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有羈押的原
因,為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完成訴訟及保全後續刑事執行,將刑事被
告拘禁於看守所的司法強制手段。羈押又可分為「偵查中羈押」、「審判中
羈押」以及「一般性羈押」、「預防性羈押」。
 
1.偵查中羈押:
刑事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四部份。其中偵查、起訴及執行
階段由檢察官行使職權,審判階段則由法官進行犯罪審理及下判決,因此偵
查中羈押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簽發押票,而且必須符合一定要件:
 
(1)拘捕前置原則:
因為羈押會嚴重侵害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在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
告時,必須先經過合法的拘提或逮捕程序,例如被告經傳喚未到而拘提、犯
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或串證的事實時,免經傳喚逕予拘提、通緝犯或現行犯
的拘提、逮捕等,由此衍生的問題是若被告自首或接受約談通知後自行到場
接受問話時,並未經過拘提或逮捕程序,檢察官是否仍得聲請羈押?刑事訴
訟法第228條第4項特別賦予檢察官特別逮捕權限,在被告自行到警局接受問
話或自首的情形,若警察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或涉犯重罪有逃亡可能性且
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依法將被告解送到地檢署,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
,便可依法逮捕被告並向法院聲請羈押。
 
(2)移送地檢,並於時限內決定是否聲請羈押:
被告在經警察拘提或逮捕,並移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必須在拘捕後24小時
內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否則問話完畢後應將被告釋放。若是在這24小時內發
生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的事由,經過的時間不計入,例如解送過程中發生
交通障礙、被告已經請律師,在等待律師到場的時間,但等待時間最多4小
時,或是被告因為身體健康突發狀況導致不能接受問話的情形等,都會導致
被告在地檢署的時間被延長。
 
(3)由法官決定是否羈押:
裁定羈押
法官除了審理被告是否經合法拘提、逮捕以外,還要審理被告犯罪嫌疑是否
重大、是否有羈押原因、是否有羈押必要以及是否有停止羈押的原因。
 
a.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指是否有證人作證或是物證可以據此認為被告確有涉
案。
 
b.羈押原因:可分為「一般性羈押原因」及「預防性羈押原因」
「一般性羈押原因」: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
足認為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涉犯死行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逃亡或串證可能。
「預防性羈押原因」:與一般性羈押不同點在於預防性羈押是防止被告繼續
再犯,因此針對有反覆實施性的犯罪型態,縱使被告沒有逃亡或串證的可能
,仍得予以羈押,例如放火罪、妨害性自主的強制性交(猥褻)罪、竊盜罪、
搶奪罪、詐欺罪等。
 
c.羈押必要是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言。另外,若被告
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
金的輕罪,或是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個月,或罹患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
情形時,不得予已羈押,若已羈押經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時,法院應予以交保
並限制住居。
 
    法官審理後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或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情
形時,不得羈押被告,應裁定以一定金額交保並限制住居,而實務上常發生
保證金尋覓不足的情況,此時法官會改以羈押處理。辦理交保後,若被告棄
保潛逃,保證金將會沒入國庫,待該案經無罪判決或有罪判決開始執行時,
才能領回。
 
2.審判中羈押:
審判程序中,法官於開庭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
且有羈押必要時,得逕予羈押,不必遵守拘捕前置原則以及24小時的限制,
且在審判階段,檢察官並無聲請羈押的權限,一切均交由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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