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主張抵銷是否構成「承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4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承認,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之觀念表示,僅因債務人一方行為而成立,是債務人如主張債權人對其負有債務,而以之與自己對債權人所負債務為抵銷時,自可認係對於債權人請求權存在為承認,消滅時效因而中斷;如明知時效已完成,仍為此承認,即屬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表示。
本案例涉及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之房屋登記借名的問題,最高法院於下列二則判決者分別認定借名登記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而且不一定是有償契約。出名人非真正取得以其名義登記不動產之所有權,若將該不動產讓與或處分於第三人係屬於無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