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有關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何規定?如何定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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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答:關於遺產的繼承,法律上首先要規範的是,誰是遺產繼承人,其繼承之順序如何及對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應繼分)為何。
    (一)法定繼承人與繼承順序: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故繼承順序依此定之。惟其中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且與前四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
    (二)應繼分指的是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率,分為法定應繼分及指定應繼分。其中法定應繼分為:
    1、血親繼承人的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2、配偶的應繼分: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下列各款定之(第1144條):
    (1)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至於指定應繼分是指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第1187條),此包括得以遺囑指定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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