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法院於決定分割方法時,各共有人意願之參酌。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0號判決)
最高法院認為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
本案例涉及證券金融公司營業員或理財專員於為客戶提供股票買賣、投資理財及諮詢等服務時,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盜領客戶存款。證券金融公司就客戶所受損害,是否應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規定,與其所屬營業員或理財專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