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
第25條 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
第10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一、失業給付。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五…
第8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9條 …
第4條 本保險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第5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
第1條 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38-1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
第26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27條 受僱者或求職…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
第12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
第1條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第2條 雇主與受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