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16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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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21  號
    令增訂公布第 2-1  條條文
    
    
    第 2-1 條  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
               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
               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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