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前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林渝鈞遭基隆地檢署起訴。檢方指控其涉嫌透過人頭、前妻及友人等方式,對資金周轉困難的公司負責人放款。該案放款金額逾新臺幣1億元,約定年息最高達84%,並收取利息逾4302萬元。
檢方認為,被害人因工程資金周轉困難,出現急迫借貸需求;涉案人員則利用此財務困境,以年息31.6%至84% 不等條件放款。此外,檢方認定部分放款以人頭名義操作,並涉及以假離婚方式規避財產申報問題。檢方偵結後,依重利、洗錢、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以及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犯強制未遂等罪嫌起訴相關被告。
本案於起訴後,法院裁定該名前檢察官交保並限制住居。目前案件仍屬「起訴後等待法院審理」階段,尚非有罪確定。這則新聞值得民眾注意的是,一般借貸關係在什麼情況下,會從民事債務糾紛升級成刑事案件。
⚖️ 法律評析
一、借錢收高利息,一定構成重利罪嗎?
在民事範疇,我國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說,超過法定上限的利息,債權人不得請求。
但刑法上的「重利罪」並非單純只看利率數字。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若行為人「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並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就可能構成重利罪。這裡的「重利」也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費用。
實務上的判斷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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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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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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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否急需資金、難以向銀行或正常管道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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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是否有「急迫」或「難以求助」的客觀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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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手續費、違約金是否顯然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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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取得利益是否「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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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預扣利息、利滾利、砍頭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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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借款人實際取得本金與實際負擔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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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以威脅、恐嚇、監控方式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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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可能升高為加重重利或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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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用人頭、假投資、假合約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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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另涉洗錢、偽造文書或詐欺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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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何單純借貸會衍生「洗錢罪」?
若犯罪所得經由人頭帳戶、人頭公司、假投資或假交易等安排,目的在隱匿來源或實際控制者,就可能被檢方從洗錢角度切入 。
洗錢防制法第3條明列,刑法第344條第1項重利罪屬於特定犯罪之一。若重利所得後續再透過人頭或假交易處理,便可能形成洗錢罪。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行為包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重利案件的刑事風險往往在於後續金流如果被包裝、切割或隱匿,罪責將大幅升高 。
三、「假離婚」的刑事責任
若當事人為規避財產申報或隱匿財產,辦理假離婚。檢方若能證明當事人明知登記事項不實,仍使戶政機關登載於公文書,便可能涉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民眾須注意,婚姻、不動產登記、借名登記等,只要拿不實資料完成公務登記,都可能牽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刑事責任。
四、債權催收的合法界線
本案被告因曾具檢察官身分,受刑法第134條規範: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瀆職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提醒所有債權人:債權存在,不等於催收手段都合法。即使真的有債權,也不能用恐嚇、脅迫或不法手段逼債。
五、律師提醒:債務人的自保原則
若遇到極不合理的借款條件或催收,應優先釐清以下事項:
確認實際取得本金:
注意是否有被預扣利息、手續費、保證金,釐清表面金額與實際交付金額的落差。
計算實際年利率:
將手續費、違約金等一併納入換算,確認是否超過法定上限或顯不相當。
保全不法催收證據:
若有遭恐嚇、逼簽文件或騷擾,建議整理匯款紀錄、對話截圖與催收紀錄,交由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具備重利、洗錢或強制罪的抗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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