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一名陳姓當舖業者因借款給林姓與朱姓夫妻,但對方借款到期且所簽發的本票皆未兌現。陳男為了追討債務,率人前往夫妻住處討債。因對方避不見面,陳男憤而在其住處外鐵捲門上,連續兩日張貼完全未經遮掩的債務人身分證正面影本,並在旁加註「欠錢還錢」等字樣。

債務人發現後報警提告。橋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陳男未透過理性及法律途徑解決債務糾紛,反而將債務人的個人資料張貼於公眾可見之處,嚴重侵害債務人的隱私權及個人資訊自主決定權。因雙方未達成和解,法院最終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陳男有期徒刑 2 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