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建築師事務所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其參與台中市政府辦理之棒球場新建工程採購案,因不服台中市政府審標結果所生之必要費用請求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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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636號判決)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而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就台中市政府違法決標所致之損害,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台中市政府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外,就所失利益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合併提起之,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程序自屬合法。原判決未查及此,認以國家賠償請求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且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與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就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要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有違,自屬違背法令。

    1. 本案例為涉及九二一地震所生之國家賠償訴訟,被害人家屬主張大樓在九二一地震倒塌實因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雲林縣政府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與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乃以雲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違失致被害人等權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國賠。
    2. 本案例涉及某公立國小教師因涉嫌性侵班上學童所生之國家賠償問題。前經台中地院判決該名教師或校方應賠償四名被害學童各五百多萬元(參97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後該判決遭台中高院以98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關於學校賠償部分判決廢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3. 本案例涉及九二一震災所生之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問題。被告機關為雲林縣政府(被上訴人),上訴人共達284人。上訴人主張系爭大樓倒塌原因,主要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被上訴人之工務局所屬人員,未確實履堪,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且被上訴人指派資格不符之人員審核大樓之建造執照,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承審法院多次為上訴人敗訴判決,經最高法院廢棄回更審,本判決為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4. 本案例為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高速公路設置T型廣告看板,經交通部請台中市政府(被告)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被告先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限期自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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