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建築師事務所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其參與台中市政府辦理之棒球場新建工程採購案,因不服台中市政府審標結果所生之必要費用請求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訴訟。
  • 台中地區-9/22(一)現場免費法律諮詢~(❁´◡`❁) 請點此連結加入LINE了解活動詳情~
  • 爭執所在: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636號判決)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而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就台中市政府違法決標所致之損害,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台中市政府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外,就所失利益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合併提起之,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程序自屬合法。原判決未查及此,認以國家賠償請求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且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與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就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要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有違,自屬違背法令。

    1. 本案例涉及請求行政機關更證或撤銷新聞稿所生之行政爭訟問題。事實發生於95年3月間上訴人(即原告)是一家以辦理金融機構債權管理服務為主要項目之公司(俗稱催債公司)。當時,金管會所屬銀行局人員會同經濟部商業司人員查核其財務及業務狀況時,發現上訴人內部會議中載有:「接電者如果防備心很強,通常家中債務不少,或者很寵愛小孩,要讓他瞭解事情嚴重性」等語,金管會以上訴人催收作業「涉有不當恐嚇內容」,有違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為由,函請與上訴人訂定委外催收契約之往來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信託等22家銀行及3家信用卡公司,應終止委託上訴人之催收業務,並於同日發布新聞稿。
    2. 本案例涉及因主管機關命醫院停業所生之聲請停止執行爭議。
    3. 本案例涉及釋憲,乃針對未經考試而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相同資格規定之記帳士法第2條第2項是否違憲。
    4. 本案例涉及交通標誌、標線之法律性質及其爭訟權能之判定。案例事實為原告為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241巷某住戶。台北縣政府(即被告)於96年5月3日會同所屬交通局、警查官中和分局、當地景平里辦公室及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勘查該路巷、決議於該路巷補繪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不可隨意停車。被告於96年5月23日以書函檢附決議知會中和分局,給予民眾7天勸導期,7日後再執行取締拖吊。原告就該函提起訴願未果等。
    歡迎來電諮詢:04-2375-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