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636號判決)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而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就台中市政府違法決標所致之損害,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台中市政府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外,就所失利益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合併提起之,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程序自屬合法。原判決未查及此,認以國家賠償請求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且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與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就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要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有違,自屬違背法令。
本案例為被告NCC於97年1月16日公告市話撥打行動通信網路訂價機制調整暨網路互連相關事項處理之行政計畫,中華電信不服,遭系爭公告不具法效性,非屬行政處分予以駁回。中華電信不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