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某建築師事務所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其參與台中市政府辦理之棒球場新建工程採購案,因不服台中市政府審標結果所生之必要費用請求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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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636號判決)

    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而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就台中市政府違法決標所致之損害,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3項規定請求台中市政府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外,就所失利益之損害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請求此部分之損害賠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合併提起之,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程序自屬合法。原判決未查及此,認以國家賠償請求僅得由民事法院審理,且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所失利益之損害賠償,與請求償付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之必要費用,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就啟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部分,以起訴不合法駁回,要與行政訴訟法第7條之規定有違,自屬違背法令。

    1. 本案例為設廠從事紙漿生產作業之業者,因不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標設施規範」之規定,經花蓮縣政府所屬環保局函命限期原告提出改善計畫或替代措施方案,原告未限期內提出,花蓮縣政府裁處罰鍰20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2. 本案例為涉及九二一地震所生之國家賠償訴訟,被害人家屬主張大樓在九二一地震倒塌實因為混凝土之抗壓強度不及原設計強度,原結構設計有弱柱強樑之重大缺陷所致,雲林縣政府之工務局所屬人員在該等大樓與建中及核發使用執照時,未確實履勘,其執行職務顯有疏失。乃以雲林縣政府所屬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違失致被害人等權利遭受損害為由,請求國賠。
    3. 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4. 本案例涉及某開發公司聲請停止雲林縣政府處分之執行,原處分裁定內容為「處新台幣30萬元整罰鍰,並命停工及未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前不得逕行堆置或操作」。經原裁定以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仍採相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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