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制度大致有以下四個優點:…
緩起訴的救濟,案件有告訴人者,得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再聲請交付審判;無告訴人者則視有無職權再議之情況。緩起訴遭撤銷之救濟…
受緩起訴處分會產生什麼效力,應以緩起訴期間內及緩起訴期間屆滿兩個時點分別觀察。緩起訴期間內之效力,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自訴、…
和解、調解成立及仲裁判斷書均可作為執行名義,相關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仲裁法第37條第2、3項。…
檢察官決定緩起訴處分後還需要歷經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程序,處分確定之後有一到三年的履行期間。…
無論是調解成立或訴訟上和解成立,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隨時和解。…
當事人有程序選擇權,縱使先行起訴,仍可以選擇改由仲裁方式解決紛爭。…
仲裁雖於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其本質上並非訴訟,自不可以只以不服仲裁判斷書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說明,仲裁判斷書應附理由而未附者,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雖未將仲裁判斷之理由矛盾…
緩起訴處分的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依據仲裁法第47條的規定,外國仲裁判斷,經聲請法院裁定承認後,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