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2條:「大法官書記處第三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本處公文之收發及稽催事項。二、關於聲請解釋案件及政黨…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30條:「大法官書記處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聲請解釋案件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譯…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司法院組織法第10-1條:「司法院設大法官書記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聲請解釋案爭點之初步整理及相關資料之蒐集﹑編…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
憲法第114條:「省自治法制定後,須即送司法院。司法院如認為有違憲之處,應將違憲條文宣布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