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432條: 當事人兩造於法院通常開庭之日,得不待通知,自行到場,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前項情形,其起訴應記載於…
第 248 條訊問證人、鑑定人時,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詰問有不當者,檢察官得禁止之。預料證人、鑑定人於審判時不…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
第 166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
第 163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
第160條:「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
第 158-3 條:「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
第 34 條:「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
第 34 條:「訊問關係人、證人或鑑定人,不公開之。但法院認為適當時得許旁聽。」 …
第 298 條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第 299 條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
民事訴訟法第 269 條: 「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之處置: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