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婦人積欠卡債232萬元,南投地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婦人還錢能力,裁定她每月還1千元,只需償還6年;二家債權銀行不滿,提出異議,認為償還成數太少,被法官駁回。楊婦人原本在餐廳打零工,今年初曾在一家幼兒園工作,月薪1萬9200元;三月後轉到一家長照中心擔任照顧服務員,月薪1萬9500元,但扣除勞健保和請假扣款後,只剩1萬7867元。楊婦除了薪資外無其他所得,每個月必要的生活支出要1萬1500元。從楊婦提出的更生方案,扣除自己必要的生活費後僅剩867元,已所剩無多,要按月還1千元,也是很吃力,可看出婦人確已盡力償債。且法官調查楊婦欠卡的花費,發現楊婦刷信用卡大都是購買棉被、腳踏車等生活用品,並沒有購買奢侈品。婦人償還欠款僅達百分之三,但是造成這個結果,銀行發卡浮濫也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