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免背父債
許姓姊妹自小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撫養,父親20年前亡故時,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妹妹被銀行扣薪,才知父親生前曾替人作保而有542萬多元的連帶保證債務,經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法院以限定繼承的規定,判姊妹免背父債,銀行需歸還扣走的4萬多薪水。
法律評析民國98年修訂民法繼承篇,將以往「父債子還」的陋習拔除,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對此,多數民眾慣稱為限定繼承,但正確的法律名詞是「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指繼承人概括承受了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和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僅需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也就是說繼承人不用以自己固有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例如:王先生死亡留下遺產500萬和債務600萬,此時如果他的子女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則依限定繼承(此處援用民眾慣用的名詞),僅需就其所得的遺產500萬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600萬元,就剩餘100萬元的債務繼承人無須負清償責任。
修法民法繼承篇的理由是因為有時繼承人不知道法律,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而背負繼承債務,影響自己的生活,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而將繼承的規定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基本上,只要繼承人沒有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則為限定繼承,只要以繼承得到的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可。
這件案例中的許姓姊妹在父親過世時僅9歲、1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知道父親的財產狀況,根本無從辦理拋棄繼承,此時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有 限定繼承的適用。以本件的情況,許姓姊妹沒有繼承到父親的任何財產,就父親遺留的債務無須負清償責任。
提醒民眾,雖然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在法律上會適用限定繼承,但限定繼承還是有他在法律上的程序步驟要做,例如: 開具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等等,步驟有點繁瑣,建議不懂的民眾還是要 詢問專業的律師或是法院訴訟輔導科,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修法民法繼承篇的理由是因為有時繼承人不知道法律,而沒有在法定期間內辦理
這件案例中的許姓姊妹在父親過世時僅9歲、1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知道父親的財產狀況,根本無從辦理拋棄繼承,此時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在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則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有
提醒民眾,雖然沒有聲請拋棄繼承,在法律上會適用限定繼承,但限定繼承還是有他在法律上的程序步驟要做,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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