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涉及因主管機關命醫院停業所生之聲請停止執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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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解釋與判斷。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聲請人之醫院規模尚非小型,而此規模之醫院,相對人卻僅給1個月左右時間遷址,顯然未考量聲請人遷移新址所發生之病人安排、新址醫院之裝修、醫療器材之裝置及相關消防安全檢查等申請手續等,曠日費時之作業,非短暫期日即可完成,明顯屬不合理。另慮及,聲請人之醫護人員等員工逾200人,病床161張,對該地區所提供每日門診之病患醫療服務,一旦停業,頃刻間醫院之醫療功能完全喪失,且逾2百人面臨失業,住院病患面臨無醫師護士照顧、生命或將立即產生危險,對該區域民眾之就醫權利(尤其係固定之門診病患)完全無法保障。相對人處以短期內之停業處分,難謂尤不符比例原則,而此種權益之損害,涉及民眾就醫之權利及身體健康之維護,難謂能以金錢適當回復原狀,綜衡一般社會通念,系爭處分如為執行應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此等損害,顯難謂能回復原狀,亦難純以金錢賠償,核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聲請停止執行之規定。

    1. 本案例為國立空中大學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蘆州分局請求協助所屬員工安全調查,經蘆州分局函復,該名員工於3年內有犯罪記錄等情。該名員工以其未曾犯罪,要求蘆州分局承辦員警更正,迄無結果,乃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確認係爭函無效
    2. 本案涉及某國小教師以學生未交作業為由,毆打學生,學生家長向國小請求國家賠償,除損害賠償外並要求該校登報道歉。
    3. 本案例涉及因某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因積欠扣繳稅款及罰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事人主張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已超過3年,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行使。
    4.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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