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土地抵押權人是否為土地增值稅課稅處分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字第318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本系爭土地拍賣,上訴人僅居債權人地位,系爭土地增值稅課稅處分之受處分人繳納土地增值稅之結果,雖致上訴人對於受處分人之抵押債權因執行系爭土地所得分配之價金相對減少而受影響,惟此僅屬經濟上之利害關係,並非法律上之利益,縱因系爭稅款之繳納受有經濟上利益受侵害,尚非法律上利益之受害人,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例為原告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於高速公路設置T型廣告看板,經交通部請台中市政府(被告)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被告先裁處罰鍰,並限期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限期自行拆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