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體罰學生之國家賠償問題。
法院見解:(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本件除損害賠償外,花蓮高分院判決認定學校應刊登道歉聲明至100年6月。
本案例涉及因某公司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因積欠扣繳稅款及罰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乃依行為時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當事人主張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終了已超過3年,原處分機關之行政裁處權應已罹於時效而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