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所在:有無行政執刑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判字第1432號判決)
被上訴人依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為之限制出境(即函請境管局限制出境),係屬保全處分,並非所欠繳稅款或罰緩處分之執行處分,該保全處分本身具基礎處分性質,並非執行措施,其作成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且該保全處分對上訴人所課之義務即不得出境,上訴人履行並非不可能。上訴人主張心祥公司已無資產且實質不存在,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義務之履行證明為不可能」云云,容有誤解。心祥公司未進行清算程序,是否全無資產可清償其所欠繳稅款等債務,尚未可知,且清算程序未合法完成前,其心祥公司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在法定徵收期間內,尚有徵收之可能,尚難謂無對上訴人為保全之必要。原判決雖未論及此,然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自不能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不當及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本案例涉及案例事實為98年度判字第845號判決之被上訴人(即原告)為澎湖縣議會第16屆第1選舉區議員選舉候選人,因該選舉區議員呂春茶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個月,並褫奪公權2年確定,經內政部解除其職權,被上訴人陳情遞補,原處分機關認遞補婦女保障名額有選罷法第68條之2第2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後來行政爭訟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決定均撤銷,並命被告應作成准由原告遞補議員選舉缺額之行政處分。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則將原審判決廢棄,並將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