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某公司負責人,因公司欠繳營業所得稅、滯納金等一百七十幾萬元,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報由財政部函境管局禁止上訴人出國,致生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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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有無行政執刑法第8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6年判字第1432號判決)

    被上訴人依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對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所為之限制出境(即函請境管局限制出境),係屬保全處分,並非所欠繳稅款或罰緩處分之執行處分,該保全處分本身具基礎處分性質,並非執行措施,其作成無行政執行法之適用。且該保全處分對上訴人所課之義務即不得出境,上訴人履行並非不可能。上訴人主張心祥公司已無資產且實質不存在,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義務之履行證明為不可能」云云,容有誤解。心祥公司未進行清算程序,是否全無資產可清償其所欠繳稅款等債務,尚未可知,且清算程序未合法完成前,其心祥公司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在法定徵收期間內,尚有徵收之可能,尚難謂無對上訴人為保全之必要。原判決雖未論及此,然此並不影響判決結果,自不能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不適用法規、適用限制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不當及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1. 本案例涉及某公立國小教師因涉嫌性侵班上學童所生之國家賠償問題。前經台中地院判決該名教師或校方應賠償四名被害學童各五百多萬元(參97年度重國字第8號判決)後該判決遭台中高院以98年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關於學校賠償部分判決廢棄。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2. 本案例涉及抗告人(即原告)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因不符該考試規則之資格,經考選部(相對人暨被告)予以退件,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爰以此項考試雖已舉行完畢,但因該爭執事項於未來仍有重複發生危險之可能,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而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具有應考資格。
    3. 本案例涉及核減違約金的訴訟。案例事實為原告甲向被告乙承租辦公大樓,租賃契約約定,承租人未按期繳交租金者,每逾三日罰繳租金金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押租金,被告抗辯原告尚欠滯納金。
    4. 本案例涉及交通標誌、標線之法律性質及其爭訟權能之判定。案例事實為原告為台北縣中和市景平路241巷某住戶。台北縣政府(即被告)於96年5月3日會同所屬交通局、警查官中和分局、當地景平里辦公室及台北縣中和市公所勘查該路巷、決議於該路巷補繪禁停紅線及「消防通道」字樣,不可隨意停車。被告於96年5月23日以書函檢附決議知會中和分局,給予民眾7天勸導期,7日後再執行取締拖吊。原告就該函提起訴願未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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