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為某國立大學於96年6月21日通知聲請人退學之處分,聲請人於上訴時,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遭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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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爭執所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解釋適用。

    法院見解

    法院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777號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中,已請求法院判決「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1,455,6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聲請人之起訴狀附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如獲勝訴判決確定,其為國立東華大學學生之身分及學籍得以回復,其被退學所受損害,亦能以金錢賠償而回復,尚難認有將發生難以回復損害之情形。

    1. 本案例涉及某建築師事務所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主張其參與台中市政府辦理之棒球場新建工程採購案,因不服台中市政府審標結果所生之必要費用請求訴訟與國家賠償請求訴訟。
    2. 本案例涉及環保團體對行政院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動公益訴訟,進而聲請以立即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依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處分,請求定暫時之狀態。
    3. 本案例為某受聘國小教師,以個人生涯規劃因素提起辭呈,經校長批准並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縣府核准備查在案。後該教師請求撤銷辭呈,未被同意。遂提起確認公法契約關係存在之訴,遭無理由駁回。
    4. 本案例涉及請求行政機關更證或撤銷新聞稿所生之行政爭訟問題。事實發生於95年3月間上訴人(即原告)是一家以辦理金融機構債權管理服務為主要項目之公司(俗稱催債公司)。當時,金管會所屬銀行局人員會同經濟部商業司人員查核其財務及業務狀況時,發現上訴人內部會議中載有:「接電者如果防備心很強,通常家中債務不少,或者很寵愛小孩,要讓他瞭解事情嚴重性」等語,金管會以上訴人催收作業「涉有不當恐嚇內容」,有違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為由,函請與上訴人訂定委外催收契約之往來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信託等22家銀行及3家信用卡公司,應終止委託上訴人之催收業務,並於同日發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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