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77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
第63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
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第43條 …
第34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
第21條 政府應依就業與失業狀況相關調查資料,策訂人力供需調節措施,促進人力資源有效運用及國民就業。 第22條 …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
第1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