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制度大致有以下四個優點:…
緩起訴的救濟,案件有告訴人者,得聲請再議,不服駁回可再聲請交付審判;無告訴人者則視有無職權再議之情況。緩起訴遭撤銷之救濟…
受緩起訴處分會產生什麼效力,應以緩起訴期間內及緩起訴期間屆滿兩個時點分別觀察。緩起訴期間內之效力,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自訴、…
檢察官決定緩起訴處分後還需要歷經聲請再議、聲請交付審判的程序,處分確定之後有一到三年的履行期間。…
緩起訴處分的規定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不起訴處分已經確定,檢察官有無可能再起訴?應視不起訴處分的類型而有所不同。無實質確定力之不起訴處分,因為只具有形式確定力…
不起訴處分確定時點應視案件有無告訴人而有所不同。無告訴人者,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時候就已經確定;有告訴人者,應視告訴人有…
檢察官本於起訴法定原則,在被告有犯罪嫌疑時即應提起公訴,可是考量訴訟經濟跟刑罰的應報教化功能,所以兼採起訴裁量主義,相關…
檢察官絕對會作出不起訴處分的情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及第255條第1項前段。…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 255 條至第 260 條之規定。…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 57 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