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過失責任較大的一方,不得請求離婚,這是我國民法現行規定,也是離婚官司攻防的焦點,究竟誰的過錯比較大,不過責任的比較很抽象,未必容易判斷,我法官對於「實施家暴」、「外遇偷出」的一方是不會諒解的,如果有此事由,就幾乎會被認定為過失責任較大的一方,就難以離婚,反之,他方遇此事由,就容易訴請離婚成功。今天分享的案例是:彭姓女子結婚不到1年,便與十七歲之徐姓少年發生性行為,被其夫莊男抓姦,莊男分而向法院提告彭女與徐姓少年妨害婚姻,此事件之後,雙方因而分居,分居期間,莊男傳簡訊給彭女內容為罵彭女「逃婚」、「騙婚」等字並要求請求賠償金之簡訊內容,彭女因而主動向法院訴請離婚。但法院認為,彭女先破壞雙方的婚姻關係,屬於責任較重的一方,不得向丈夫請求離婚。

(新聞摘自:ETtoday新聞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