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導,民國106年1月間,張姓法官下班後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宜蘭市中山路1段,行經一處路口時,被當時17歲林姓少年騎車違規闖紅燈撞擊,林少與後座邱姓少年均受重傷。案發後,張姓法官未停車查看,駕車駛離現場,警方到場處理之後,張姓法官才開車回到案發現場自首。經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張姓法官在肇事後約10分鐘旋即返回現場自首,庭訊時坦承犯行,被害人同意不追究責任,雙方亦以新台幣三萬元成立和解,再加上主要肇事責任在於林姓少年,法院最後判處張姓法官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