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概述

據媒體報導,新北市一名江姓男子於民國101年離家出走,雖一度因江妻苦勸而回家,但隔年又離家出走。江妻103年得知江男住處,猜測江男的臉書密碼可能就是住處門牌號碼,果然全部猜中,查看江男臉書後,竟發現江男跟四名女子的外遇私訊及性愛照,江妻憤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地院法官認為,江妻偷看江男的臉書訊息雖侵害江男的隱私權,但基於男女偷情不易取得直接證據,認定臉書私訊內容可當證據,因而判准離婚,且江男須賠償江妻二十萬元,本件可上訴高等法院。另外江男有針對江妻違法偷看他的臉書訊息此行為,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