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姓婦人早年離婚,獨立扶養子女,舉債2000多萬元栽培兩名兒子成為牙醫師,但擔心兒子成人完全學業後不願扶養自己,為了避免自己老年無依靠,便在兒子還在就學時,早早簽立了「養兒防老契約」(協議書),約定兒子成為執業牙醫師後,須給付執業所得純益之六成給自己,逐月攤還5000萬元。但兒子們卻未按協議內容履行,後來二兒子自行開業收入優渥,婦人於是起訴要求二兒子給付2500萬元,二兒子抗辯母親在自己還是學生的時候,要求簽下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給付內容為日後須清償母親對其生活與就學所支出的各該費用,與一般社會道德觀念相背離,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但法官並未採納二兒子的見解,判決二兒子應給付母親223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