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公司之張姓女員工,因懷孕請了產假及特休假,僱主即心生不滿,待張姓女員工要再請育嬰假時,公司不但拒絕且直接解僱張女。張女委請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稱營運不佳虧損才會解僱員工,但法官發現公司未虧損,還對外應徵跟張女相同職務的新人,公司也找不出張女工作不力之事實,法官因此判決張女勝訴,公司須按月付薪資六萬四千元,並賠償張女十萬元精神慰撫金,直到讓張女復職為止。(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