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兩人,因為證人沒有親自簽名的情況下,當初向戶政機關所為之離婚登記因而無效,雙方先前所談之離婚協議內容也毫無法律效力。

本篇報導中,謝女與丈夫鬧離婚,離婚協議書由顏男母親、謝女父親當證人,匆匆簽字,顏男認為該協議離婚流程有所瑕疵,遂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離婚無效。台南地院法官審理時發現顏男母親不識字,謝女父親當時中風委由朋友代簽表示,兩位證人既未親自於兩造離婚協議書上簽章,亦未確認顏、謝兩人均有離婚真意,兩造雖向戶政機關做離婚登記,仍無離婚效力,婚姻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