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問題─協議離婚怎麼辦理?

協議離婚屬於契約行為,只要夫妻雙方在自由意願下的合意,就能夠離婚,
但為避免離婚草率,民法規定離婚為要式行為,必須履行一定方式才發生離
婚的法律效力。協議離婚須具備下列要件(民法第1050條):
1. 訂立書面:即離婚協議書。
2. 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證人必須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為
事後願為證明之人。實務上認為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並無第三
人在場,當事人於事後請友人二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仍發
生離婚的效力。
3. 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就算簽妥離婚協議書,但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還是不生法律上的效力,二人的婚姻仍為有效,所以切記雙方要
親自攜帶身分證和印章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註:如是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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