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題旨,甲死亡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為乙、A、B、C、D、E等六人。其各別的應繼分為1/6,各別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因此,原則上這六人應繼分各為500萬元,特留分各為250萬元。

(二)雖然被繼承人生前可以自由的立遺囑來分配遺產,但關於繼承人的特留分仍應予保障,故民法規定遺贈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但甲卻以遺囑表示要將所有財產即3000萬遺贈給AB,這已明顯侵害其他合法繼承人乙、C、D、E等四人的特留分,故此四人可以主張「遺贈扣減」,也就是遺贈的數額要扣減此四人的特留分數額後,才能進行遺贈。

(三)因此,遺贈3000萬的部分,扣除四人的特留分數額共計1000萬後,剩下的2000萬才能遺贈給AB,而乙CDE則還能拿到各250萬元的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