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主要涉及遺產就「債務」、「酌給遺產」、「遺贈」、「喪葬費」分配之優先性問題。
(一)原則上,遺產應先清償債務,其次交付酌給,再來給付遺贈,如有剩餘,才分配給各繼承人。而所謂喪葬費,其性質為繼承費用,由遺產支出,對外亦屬於債務的一種。
(二)甲死亡,甲之遺產為150萬,先清償債務(對乙的40萬以及喪葬費支出30萬)後,還剩80萬,此為應繼遺產。子女A、B為甲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應繼分均分,也就是各40萬元,特留分則是各20萬。
(三)酌給遺產有無額度之限制?通說認為應不得超過繼承人的應繼分,以保障繼承人權益。本題酌給丁的金額為20萬元,並未超過AB的應繼分(40萬),故丁應可取得20萬元酌給並無問題。
(四)80萬元遺產酌給20萬予丁後,剩餘60萬。倘若此時就遺贈丙的部分(40萬)全部執行,則此時遺產只剩20萬元,AB將只能分到各10萬元,也就是遺贈丙的部分,已侵害了AB的特留分(各少了10萬),AB應得行使扣減權,從遺贈中各扣減10萬元回來。此時,遺贈丙的部分,經過AB各扣減10萬,丙尚可獲得20萬元遺贈。此時遺產尚剩餘40萬。
(五)最後AB就剩餘的遺產40萬元均分,也就是各分得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