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概括繼承有限責任」,是在2009年6月修法後所採的繼承原則,其意思是指「繼承人仍以承受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為原則,但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

簡單來講,就是繼承人原則上會繼承全部的債權債務,但只會拿遺產的部分來還債而已,而不會用自己的固有財產來償還繼承債務。這是為了避免有些人不懂拋棄繼承,而「父母債子償」,但償債範圍卻未設限,導致孩子從此背負龐大債務,要用自己的財產還債,難以翻身的不合情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