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尊重遺囑自由,民法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隨時以另立遺囑的方式,撤回原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另外,在「前後遺囑相牴觸」、「遺囑與立囑人的行為相牴觸」的情況,也會視為立囑人就前後兩遺囑相牴觸之部分,已撤回先前的遺囑;或在「立囑人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記明廢棄」的情況下,被破棄的部分也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