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之規定,只要胎兒在出世時不是死產,則關於胎兒的利益,視為既已出生。所以,即使胎兒於父母死亡時尚未出世,只要有幸脫離母體存活下來,那麼關於胎兒的繼承利益,在母胎時就視為已經出生,當然就不違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同時存在原則」,所以存活下來的胎兒,是合法的繼承人。

至於同居人的部分,因為民法有就「誰是合法繼承人」作出規定,限於「特定血緣關係及配偶」,而同居人並不在其列,所以同居人並不是合法繼承人。但如果該同居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持續受被繼承人扶養,而因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話,民法就此情形,尚規定該同居人能依法請求酌給遺產,以保障該同居人最低程度的生活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