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合約載明「現況交屋,概不負責」,但只要簽約時賣方未告知瑕疵,而交屋後房屋因瑕疵而價值減少,賣方仍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必須在受領買賣標的物之後,依通常程序儘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一旦發現有應由出賣人負擔責任之瑕疵時,應立即於六個月內或自房屋交屋時起五年向出賣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