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遇到房客拖欠長期拖欠房租,沒有依約繳交房租的意思時,若拖欠過久(如已經超過二至三期)則建議以書面(建議使用如存證信函)向房客催告要求盡快繳交,若仍無效果,則可以透過書面表示終止租約並且限期要求房客搬空。

而在租約屆至而房客不搬離的情況下,則需注意由於民法第451條規定當租約到期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的時候,房東如果沒有積極地表示反對的意思,會使原本的租賃關係轉變為不定期租賃,因此若遇到房客不續租卻不願搬遷者,房東也應盡快以書面方式要求房客返還租賃物,並明白表示終止租賃關係。 最後,若遇到房客租期屆滿不搬遷,或是積欠租金過久且對於催告、終止租約的通知都不予理會時,則建議委由專業向房客透過訴訟即強制執行的程序取回房屋以及應收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