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及安全,即有明文規定所謂的「惡鄰條款」,也就是在住戶未繳納應分擔之費用(例如管理、修繕費用),或是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例如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嚴重等,皆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結果,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及安全,即有明文規定所謂的「惡鄰條款」,也就是在住戶未繳納應分擔之費用(例如管理、修繕費用),或是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例如佔用公共空間、破壞建築物、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嚴重等,皆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先促請改善,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結果,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